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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middot描述性使用不属于

来源:多米尼克国 时间:2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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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被告广州萨佤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四面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靓面轩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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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自述及其提交的米其林指南与相关资料,其并未在餐饮行业使用其涉案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进行经营;但在约百年的时间里,米其林集团总公司通过对不同餐厅的餐厅食物、服务质量、装潢等内容进行评级,并将达到标准足以纳入米其林星级的餐厅进一步按品质从低到高区分为一星、二星、三星,逐步形成了餐饮行业的米其林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餐饮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产生了相当的知名度,已成为相关公众消费选择的一种品质标准。然而,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餐饮行业设立的米其林指南及其上述米其林星级标准,不属于发挥涉案“米其林”、“MICHELIN”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使用;也就是说,即使某餐厅标示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相关公众也只是认为该餐厅达到米其林星级餐厅的品质质量标准,却并非认为该餐厅来源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同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米其林指南、米其林标准上所获得的知名度,也有别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通过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令涉案商标进一步提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前者只是令相关公众更加信服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所设立的米其林标准的公信力,而后者足以令相关公众进一步识别出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广州萨佤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四面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靓面轩餐饮有限公司的被诉行为实质上是宣传其餐厅及相关服务达到了米其林标准的品质质量,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目前,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已提起上诉,该案尚未生效。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粤73民初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文彬,审判员龚麒天,审判员刘小鹏

书记员周宇、廖若薇

当事人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GENERALEDESETABLISSEMENTSMICHELIN),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

法定代表人:让·多米尼克·塞纳尔(SENARDJean-Dominique)。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刚,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萨佤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四面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于岳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靓面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号铺。

法定代表人:高纯,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剑敏,广东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萨佤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四面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靓面轩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

二、驳回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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